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( 节录)
(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,1995年9月 1日起施行)
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。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,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,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。
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( 节录)
(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,1989 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,1990年2月1日起施行)
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,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。